一般来说,佛教中的声音可以分为八种:
从起因的角度,可以分为:1.有执受大种因声,2.无执受大种音声。
从本质的角度,可以分为:1.有情名,2.非有情名。
从特征的角度,可以分为:1.可意声,2.不可意声。
这样两两相乘一共就可以有八种,如表:
《俱舍论颂疏表释》表一-十三:声八(p.13)
但在佛教论典中也存在着与此不同的说法,如《大毗婆沙论》中说:
聲處有八種。謂執受大種因聲、非執受大種因聲,此各有二:謂有情名聲、非有情名聲。此復各有可意、不可意別,故成八種。有作是說:執受大種因聲、非執受大種因聲,各有可意、不可意別。有情數大種因聲、非有情數大種因聲,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別,故成八種。
第一种说法和《俱舍论》《入阿毗达磨论》一样。第二种说法,将“有情名”改成了“有情数”,这两个词在梵文中十分接近:
有情名梵文是sattvākhya,
有情数梵文是sattvasaṃkhya,
但二者的意义却完全不同。“有情名”根据《俱舍论》的解释,是语表业,也就是能让人理解意思的语业。而“有情数”的意思是“属于有情的”。所以“有情数声”其实包含在“有执受大种因声”当中。另外,“可意”和“不可意”并非是声音独有的,色声香味触都可以有“可意”和“不可意”的区分,所以也不该算到声音当中。正如《顺正理论》所说:
八中唯有初二應理,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所攝故。於色等中亦應可說可意等異,何獨在聲?……故不應立此八種聲。……是故聲處唯有二種。
总结一下:
《婆沙》中第一种说法和《俱舍》《入阿毗达磨论》相同,算法如下:
(有执受大种因声+无执受大种音声)×(有情名+非有情名)×(可意+不可意)=8种(8种是互斥的)
《婆沙》中的第二种说法,其实是这样的:
(有执受大种因声+无执受大种音声)×(可意+不可意)=4种
(有情数+非有情数)×(可意+不可意)=4种
4+4=8种(8种未必是互斥的)
《顺正理论》的说法则只承认两种:
有执受大种因声+无执受大种音声=2种
既然分法不同,那么各自对同一种声音的归类就不同。
比如拍手的声音,按《婆沙》第一解与《俱舍》及《入阿毗达磨论》,属于“有执受大种因声、非有情名”,而按《婆沙》第二解与《顺正理论》则是“有执受大种因声、有情数”。
此外,“有情名”到底是什么意思、“无执受大种因声有情名”又是什么、录音机发出的声音为什么不算“有情名”等等问题,在上面的视频中都有讨论,此处不再赘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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