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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观不许胜义简别:《中论·明句释》梵藏对读及汉译(第9次)


从清辩开始,中观自续师们在论及某法“不生”或“非有”的时候,就有意识地加入一个特殊的简别语:“胜义上”,或“真实上”


如佛经中说“诸法不生不灭”,自续师们一定要将此限定为“诸法在‘胜义上’不生不灭”。他们增加这一个简别语的目的是为了要防止遮破世俗上的诸法。简单来说,他们的意图是:

世俗上,诸法有生有灭;

胜义上,诸法不生不灭。


于是清辩给出了这样的一个和合论式:


宗:胜义上,内处不自生。

因:存在故。

喻:如绝对精神(caitanya)。


但月称对此提出了批评:

首先,“自生”在世俗上也不能成立,所以这里区分“胜义”“世俗”是没有意义的。

其次,如果这里加的“胜义上”,是针对数论派而言的,那么也不合理。因为数论派所说的“世俗”,中观派是不承认的。既然数论派的“胜义”和“世俗”对于中观派来说都是不承认的,那么这里上“胜义上”这个简别语就是没有意义的。

第三,这里加的“胜义上”,对一般的世俗人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。因为普通人根本不懂什么叫“自生”,什么叫“他生”。在普通人的认知体系中,只知道最基本的“从因生果”,因此这里加了“胜义上”,对一般普通人而言是没用的。

月称进一步提问:

你这里的“胜义上”这个词,究竟是限定谁的?

  1. 如果是限定内处的,那么就是“‘胜义上的内处’不自生”。然而中观派并不承认有所谓“胜义上的内处”。那么你就犯了“有法不成”的过失。

  2. 如果是限定生的,那么就是“内处‘在胜义上不自生’”。然而你所说的“内处”,是指假有的内处;而数论派说的“内处”,是实有的内处。因此你们说的根本不是一件事,因此你同样犯了“有法不成”的过失。

综上,在“诸法不自生”上加“胜义上”这个简别语是完全没有意义的。


————


因明小知识:什么叫“有法不成”?

在辩论的时候,辩敌双方必须在要讨论的主题上达成一致,这样才能辩论下去。比如在讨论“苹果好不好吃”的时候,双方所认知的“苹果”必须是同一个事物,这样才能继续讨论“好吃”还是“不好吃”,否则就是鸡同鸭讲。


比如说,

有神论A和无神论B进行辩论,

A说:红毛鬼比绿毛鬼可怕,因为满身红毛。

这个立论对于B来说就是无效的,因为B根本不承认鬼的存在。

在这个论式中,

“有法”是“红毛鬼”,

“法”是“比绿毛鬼可怕”,

“因”是“满身红毛”。


辩敌双方无法对其中的“有法”达成共识,那么这种情况就叫做“有法不成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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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Blog2_Po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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